成功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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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刑二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河北省**县看守所。
辩护人解建泳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Ο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