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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累犯认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1-02 人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批复公告,作出关于累犯认定起算时间的统一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对于服刑人员执行和释放及对累犯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统一。例如:服刑人员刑期最后一日是今天2014年1月1日的,一般会在2014年1月1日释放,也就是释放之日记载的是2014年1月1日。根据释放的时间确定为此日,计算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的起始日,是2014年1月1日?还是按照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1月2日开始计算呢?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操作不一致,两种时间的认定都存在。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文字意思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检内设机构的意见并达成共识后,针对北京市检察院一案件请示作出了《批复》,明确从有利于被告原则、符合一致性解释等角度,从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从上述举例中的2014年1月1日起计算。

以下附批复原文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规定: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当天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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