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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8-03 人气:

              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怎么办

因李某一直未没有归还张某的借款,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起诉到A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

2019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A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李某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借款5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了结。在这个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A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查封了被告李某名下的B房屋。

后来,李某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2021年3月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准备执行李某名下的B房屋。

但实际上B房屋,在2016年3月5日,李某已经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房屋卖给黄某,黄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40万元,李某将房屋交付给黄某,黄某一直在B房屋内居住至今,期间黄某多次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李某的原因均未办理成功。

2021年4月,案外人黄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A人民法院查封,于是立即向A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在A区人民法院查封B房屋之前,黄某已经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黄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李某将房屋交付给黄某,黄某一直居住至今,B房屋是黄某所有。请求A区人民法院解除对B房屋的查封。

A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某的异议请求。黄某不服该裁定,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对李某名下B房屋的执行;2、确认B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银行凭证、房款收据、水费、暖气费、宽带费交费票据、邻居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北京精英律师团队认为,黄某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才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本案房屋查封于2019年5月,而黄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5日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黄某自2016年3月起就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符合“(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黄某已经支付全部房款给李某,符合“(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期间黄某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未积极配合,至今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须出卖人与买受人配合进行。黄某作为房屋买受人,无法单方面完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某未及时配合黄某办理过户的情况下,系李某的原因造成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受人黄某的原因造成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北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事实已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黄某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不得执行李某名下的B房屋;B房屋归黄某所有。

(案例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关键词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强制执行  房产纠纷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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