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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3-07-25 人气:

 贩卖、制造毒品案件辩护要点

(以王某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为例)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人的消费也越来越多样化。有人喜欢在工作之余和朋友一起去酒吧喝酒、消遣,以消解工作上的压力和疲劳。但是,大家可能没有太注意的是,为什么有的人感觉酒吧购买的酒水和自己在外边购买的酒水味道不同,而且喝完以后感觉很乏力。即便如此,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想去酒吧喝酒消费。

一、案情介绍:王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也喜欢在工作之余和朋友一起去酒吧喝酒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通过和朋友黄某聊天中得知,酒吧里的酒之所以跟外边的酒味道不同,是因为添加了一种“增香剂”,这种“增香剂”只需要向在酒中添加几滴,就可以让酒水的味道与众不同,这种“增香剂”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是合法的,可食用的。王某通过这位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可以制作这种“增香剂”的原料商家温某,并通过朋友黄某和商家温某,王某掌握了制造这种“增香剂”的技术。王某购买完制作的器皿和烧杯等制作工具后,就开始了自己的加工、制作、出售这种“增香剂”。2017年9月,王某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王某制作、出售并牟利的“增香剂”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商家温某出卖给王某的原料是一种食品添加剂γ-丁内酯(案发时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制品)。2018年6月,王某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刑事起诉。

二、王某涉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王某是否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王某刚开始是通过朋友黄某的介绍得知有“增香剂”这种物品的存在,但王某当时并不知道这种物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王某是某公司高管,只是知道将这种物品制作出来并出售给酒吧,就能获得一定的经营利润,是出于对商业上考虑才将打算做这种工作,而且获得的利润并不是非常高,不能让王某产生得知这种物品是毒品的主观认识。结合王某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制作γ-羟丁酸所需的工艺流程,不能够直接认定王某具备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王某是否有制作γ-羟丁酸的行为?γ-羟丁酸是否为γ-丁内酯自然挥发形成?

γ-丁内酯是一种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国家明确规定的了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相关的学科理论和试验结论表明,γ-丁内酯在自然状态下可以自动生成γ-羟丁酸。γ-丁内酯虽然在自然状态下形成的γ-羟丁酸不具有稳定性,不易保存使用,但王某制造的数量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在密闭的环境里,加速了γ-丁内酯γ-羟丁酸的转化。

(三)、王某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还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贩卖、制造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制造的物品是毒品,仍然制造、贩卖的。本案中,在案证据并未表明王某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可以推知制作的物品是毒品的。

γ-丁内酯是可食用毒品添加剂,则王某将未形成γ-羟丁酸状态下的γ-丁内酯加入到酒水中,属于过量加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则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γ-羟丁酸是毒品,是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药品,不可食用,王某在可食用食品中加入不可食用的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并制作、销售的,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属于贩卖、制造毒品罪。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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