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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诈骗获刑五年,经申诉最高院再审改判无罪赵某已无法看到

发布时间:2022-03-04 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之赵某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纠正错案力度加大,特别是对于企业经营中由于存在的一些问题,错误的对企业家进行错误追究,造成了一些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一批案件进行了纠错,当事人最终获得无罪。

本案的案情简介:2019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某某,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 20209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某犯诈骗罪。199812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6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申诉,并分别被鞍山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予以驳回。2015721日赵某某因病死亡。赵某某妻子马英杰以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187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某某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经过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某某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某某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据此,赵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再审无罪案件典型意义:某某案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的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第一槌。该案中赵某某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中,赵某某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本案再审无罪,也使得郁郁而终的赵某某家人得以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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