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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交流不当,引发他人自杀,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

           语言交流不当,引发他人自杀,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真实案例改编  案例略)

    近期播出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起社会热议,该片讲述的是主人公因被其前夫指责为是潘金莲,引发诉讼并走上十几年上访之路的故事。故事有些触目惊心,却又在情理之中。生活中,很多法律事件的发生往往因为“一句话”。语言既是一种艺术,也能够成为一种暴力。假如两人发生语言冲突,一方实施语言暴力,另一方难以忍受,进而自杀,语言施暴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选取几个相关案例,并加以法律分析。

案例1.战国时期,楚怀王被秦国诱到咸阳致死,楚国大臣屈原上书楚倾襄王,言辞激烈,楚倾襄王也不是省油的灯,将屈原贬黜朝堂,屈原难以忍受,跳江而亡。

我国刑法规定,法有明文规定为罪,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楚倾襄王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只是一般错误,屈原跳江的主要原因是屈原爱国心切、性格过于决绝等因素,屈原的死与此无因果联系,故案例中不构成犯罪。

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呢,我国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屈原的死与楚倾襄王的行为没有因果联系,即楚倾襄王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三国时期,蜀国丞相诸葛亮伐魏,王朗不知诸葛亮嘴皮子厉害(估计没听说过舌战群儒),上阵与诸葛亮骂战,诸葛亮充分发挥了骂人都不带脏字的优良传统,问候了王朗家人一大片,王朗受崩溃,直接拿刀抹脖子,死了。

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案例中,诸葛亮在众人面前公然侮辱王朗,导致王朗自杀,情节严重,诸葛亮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王朗的继承人可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诸葛亮的责任,主张损失。

案例3.东汉末年,曹操和袁绍,这对昔日的小伙伴在官渡展开厮杀,袁绍有位谋士田丰,对袁绍说:“老板,这时候不能打哇”,袁绍大喝:“挫我军威,关起来”!田丰被关进大牢后,牢头对他不好,伙食又不咋样,索性直接撞墙而死。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中,袁绍无故将田丰拘禁,非法剥夺田丰的人身自由,并造成田丰死亡,袁绍的行为已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袁绍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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