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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靠法律规定,敲开法院实现担保物权之门!

发布时间:2015-02-03 人气:

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敲开法院实现担保物权之门!

通过实现担保物权实务诉讼案例分析得出,有的基层法院从立案受理到作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有的基层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实现担保物权进行不顺利。律师通过法律的规定,向受诉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应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

民事诉讼法的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现实审判实践当中,代理多起此类案件都以法院不予受理而停止。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就成为第一道门槛,基层法院往往以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等理由不予受理并告知按照诉讼程序去起诉。

因此,虽然法律有了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但是实践当中根本无法受理,期盼尽早做出相应规定,能够成功代理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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