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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从行政案例中看立案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4-10-22 人气: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列举了一些立案规定和受理范围。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案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案件受理。

最近起诉一个县级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已经通过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相关诉讼材料一月有余,但是,当事人去询问时总是被告知:在审查中,《行政诉讼法》明明规定的诉讼程序,如果不按照法律执行,那么行政诉讼设立的意义难以实现。

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这样,如果受诉法院不受理也不回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由上级法院指定或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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