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中由执行程序引起再审程序的依据
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款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这里包括两部分。
一、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时可以针对执行依据(原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二、在对判决、裁定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当事人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当重新提起新的诉讼,来确认案外人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阻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