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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研究职务犯罪案发前心理表现,提高辩护成功率。

发布时间:2014-07-17 人气:

 犯罪心理探究-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案件案发前心理及其表现对辩护律师的影响。

 一、贪婪心理

    职务犯罪分子多是拜金主义者,崇尚并无限夸大金钱的作用,在金钱的诱惑下,只求“好处”与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蔑视国家律法律,将人民群众利益、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个人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己的自由生命等置之不顾。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大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法利益,甚至将自身工作、自身职权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与人交易,将职责范围内应当承办的工作当作筹码换取“好处费”。最终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自毁前程。

    二、侥幸心理

    大多数公职人员犯罪,都有侥幸心理的影子。他们有较高、稳定的经济收入,相对于普通企业工人和其他个体经营者,其个人生活有国家给予的系统、全面的保障,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与普通人不可同日而语。其侥幸心理表现在,一方面,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常作成功的设想,认为自己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智力水平,且身份较为特殊、眼界宽广、人际网络保护伞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者犯罪证据藏匿、销毁完全,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败露,或者即使犯罪行为败露了也会有人帮助自己逃脱惩罚,所以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虚荣心理

    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所需而接触的人、物较为复杂,难免被金钱、人情所包围。如果这些公职人员在思想上放松了自我约束,便极易在灯红酒绿中滋长虚荣心理,极力追求与自身收入、经济状况等不相符合的高消费和奢侈生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自身的享乐需求,不能提供维系这种高消费和奢侈生活所需要的大量金钱,因此,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公职人员便将目光瞄向了国家财产和自己的职权,或通过窃取侵占、挪用国家财产向国家伸手,或利用自身职权向他人伸手,收受他人贿赂来满足个人享乐需求,维系自身的虚荣心理。殊不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虚荣心理愈加强烈,驱使自己不断向国家伸手、不断向他人伸手,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优越感

    就公职人员而言,其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不是普通人所能接触的,其职权也不是普通人所能拥有,其社会地位亦高于普通人,所以,公职人员由自身工作、由自身职权而产生优越感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由职务、职位、工作而产生的优越感是公职人员对自身工作的心理肯定,也是对自身的一种心理认同,无可厚非。

    五、投机心理

    公职人员的投机心理表现在其意图将职权当做商品进行“经营”牟利,尽量在“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最大化,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经营过程中,他们对自己“经营”行为的性质、其可能因其行为受到的惩罚均心中有数,甚至对自己“经营”的风险、收益等均有详细分析和具体心理预期。为了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他们愿意“一试身手”,壮胆“赌一把”,假若“经营”行为败露,也自知理所应当,丝毫不怨天尤人,“就当是自己点背”;假若“经营”行为没有被人发觉也无人告发,则谢天谢地,“自己赌赢了”!如此,一旦有了第一次成功经历,必定大大强化其原有的投机心理,驱使其不断向国家向人民伸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六、兴奋与紧张心理

    实施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也同样有此种心理反应,亦同样符合现代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由于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故其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但有着犯罪后的兴奋,还要时刻担忧其行为是否败露,是否有关机关已对自己进行查处,时刻担心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恐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给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个人名誉、社会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出现刺激、兴奋与紧张、恐惧并存的心理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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