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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律师取证的风险与防范实例

发布时间:2014-06-24 人气:

 律师执业过程中,无论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或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都会遇到取证的问题,但是,取证过程不仅要合法进行,更要注意取证手段与安全。

律师的工作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律师这个职业,特别是诉讼律师每天的工作都是新鲜的,充满了刺激和挑战;充满了诱惑与陷阱,有时还充满着现实的危险。

多年前代理外地一起工伤纠纷的案件,代理受伤的职工一方,共两人。因诉讼需到两人就职的矿上的医院取证,调取当事人发生工伤后在这家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矿办医院人事关系隶属此矿,此矿在当地是一家很有实力的大矿。

    在接受委托后,我曾持律师调查函及授权委托书去过一次。当时,该矿办医院的院长态度还可以,承诺说两天之内给予答复,我便给他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第三天上午,矿办医院的院长给我打电话说:“矿长不在家,我们不能做主,不能复制病历”。我跟他讲:“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之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住院日志及病历资料等等,你们医院应当给予提供,否则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追究你们医院的责任。”院长犹豫片刻说:“那就让患者来复制吧,不用您来回跑了。”我说行。随后我马上通知我的两个当事人去医院复制病历。当天下午,当事人从百里之外的各自家中赶到矿医院。下午五点半左右给我打个电话说:“解律师,矿医院还是不让我们复制。我们住下了,你明天有时间过来一趟吧。”我一听知道事态变化,说:“好吧,我明天一早到。”

      第二天,我五点起床,开上车就出发了,九点四十左右赶到矿上。一下车,两个当事人已经在等我。我们马上往矿医院赶,在路上我简单的询问了一下昨天的情况,才知昨天下午医院院长说接到矿上通知,不得给我的当事人复印、复制病历。

      我们赶到医院见到院长,院长此时态度已变。说我们是矿办医院,需听矿上的命令。要复制这几个人的病历,也要由矿长派人来复制,由他决定给不给你们。我马上说:“病历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如果你交给其他人,持有者将侵犯我的当事人的隐私权。”院长马上说:“那我再给矿长汇报一下再说吧 。”我知道他这是推辞,便继续做他的工作。这时,我的一个当事人神色慌张的走进屋来到我身边,悄悄在我耳边说:“医院门口来了一伙不明身份的人,不下二十几个。”我微微一笑,对他小声说:“不要怕,他们不敢怎么样!”这时,我的电话响了,一个陌生人压低声音说:“不要帮他们了,不然,我们可不认人了。”我大声说到:“你是谁呀?千万不要和我讲这个。矿山刑警队的几个朋友正好找我办事,一会儿来。如果你再这样对我说话,他们可有事情做了。”对方沉默,随后便挂机了。此时院长开始不谈正题,我看再谈下去也无结果,对我的当事人说:“我们走,找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一下。”院长忙起身陪着笑说:“没有办法,我也无奈啊,矿上管着我。”此时,他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一个医院院长、一个执业医生。我不再说什么,径直走出房门,两个当事人也跟了出来。

     当走到医院大门口时,我发现确实有二三十个不明身份的人。有几个还真有点像电视剧中的黑道人物,不过看样子他们好像正在撤退。目光还不时撇了过来。我扫视了他们一眼,他们马上把目光移开。我很潇洒的从当事人手中接过包,带着当事人大步走到车站,送当事人坐上了回老家的车。在去车站的路上,当事人问我,今天真的有刑警队的朋友来这里找你办事吗?我笑着说:“当地刑警队的朋友找我办事不假,不过今天没过来啊。” 此话说完,大家都笑了!

     回到邯郸后,我立刻起草了一份律师函,直接寄到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矿办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情况向医政部门反映,要求对违反制度的医院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后来,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当事人顺利复制了病历材料,并且当地医院负责人员专程赔礼道歉。只是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不要在就此时追究了。由于取到这些证据,使得当事人赢得了后期诉讼的胜利,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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