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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4-05-27 人气: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件,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就是说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应当指出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是受到限制的,现实当中办案机关操作不一致时有发生。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曾经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包括在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以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处理意见。基于不同的认识,有些司法机关曾经以侦查过程中的事项需要保密为由,把大多数案件都解释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从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也有的侦查机关认为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多人也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有的把犯罪嫌疑人职务的高低作为衡量是否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标准,严重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各种刑侦手段,而这些手段和由此形成的材料和文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保密的,但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更不能因此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这种规定不再有效力,新刑诉法规定的更合理、更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也有利的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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