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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能犯罪,注意这两点远离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22-04-02 人气:

 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经常在节假日期间拜访朋友,有时送个礼物,巩固一下朋友感情,都是很合乎常理的事情。

但是一定要小心和注意,如果是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接受礼物的同时,一旦送礼人员向接受礼物一方明示或暗示了请托事项,并且该事项是公司、企业经营有关,需要依靠收礼者的权力才能办成。接受礼物一方做了顺水人情,索取了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了财物,从而使送礼的人谋取了利益,数额较大的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这种情况按照社会一般的说法统称“受贿”。法律规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事律师在这提醒您,在中国刑法的规定中,就“受贿”相关的罪名而言,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受贿罪”,而另一个叫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个罪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原则上的不同。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上具有一定相似性,简而言之就是明知要为对方谋取一定利益,然后收取财物或索取财物的行为。从量刑规则上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与第十一条来看,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所以“受贿”同样数额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上。

受贿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北京刑辩律师提醒,如果家人或亲友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诉,则可能存在以下辩护要点:

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构成要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与职权,因为一般来说“行贿者”都是有一定请托事项从而进行“行贿”,如果当事人不具有请托事项对应的职权,则从逻辑上来说不可能会有人去请托当事人办事,当事人自然就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当事人是否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系为了办理请托事项而送。

从这个辩护要点来看,是为了排除犯罪故意,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有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送财物是因为平常的友好往来,而非为了某项请托事项,并且礼物价值符合双方的财力,没有超过双方的承受能力符合常规。则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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