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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吗?看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3 人气: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并且,证明犯罪的证据有部分已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各自立案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为了侦查需要,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以便于有利于随后开展的侦查工作。

办案机关为了办案有时会到外地追捕、缉拿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去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应当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及抓捕手续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不能直接采取抓捕,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才能进行抓捕。接到通知的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受通知后依法应当予以配合异地抓捕的公安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当地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的情形,无法及时将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应当在抓获地宣布拘留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到抓获地的看守所临时羁押,送押时间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押解回到办案单位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

为了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有关案件侦查的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办案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或者直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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