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为了帮助辩护人解决专门问题,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法庭解决专业性问题,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这里说的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称之为"专家辅助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公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有权申请法院通知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就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技术及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需要经过聘请、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准许才能出庭对专门问题作出解答和评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对专家辅助人出庭这一制度有相关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我们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实例当中,成功的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解决辩护律师的观点,有利的指出控方证据的矛盾之处。
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
尊敬的广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王某某、张某某出庭对本案鉴定专门问题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贵院正在办理的费明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费明安的家属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人提交了本案新的关键证据——《北京京某某医学研究院出具的京法【2021】(伤)论字第6号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就现有送检材料,无法认定其存在新鲜骨折”。该专家意见书与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贵院的灰天公(司)鉴(临)字【2021】718号鉴定意见书,都是依据相同的送检材料所作出的,但是结论却与该鉴定书意见完全相反。为帮助贵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基于该新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作出该意见书的专家张某某、王某某出庭,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家属提交的京法【2021】(伤)论字第6号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北京医学研究院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专家、北京医院原放射科主任医师等国内权威专家,基于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被害人愿公平于2021年7月(案发当日)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病历(号:000000)和CT片及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践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经科学严谨、综合全面的分析论证所得,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作为证据采纳。
对比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贵院的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的由广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灰天公(司)鉴(临)字【2021】000号鉴定意见书,我们明显可以看到两份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被害人愿公平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病历(号:0001000)和CT片及检查报告书等原始医疗材料。但是两份意见书的结论却相互矛盾,前者认定就现有材料,无法认定被害人愿公平存在新鲜骨折,后者却认定被害人愿公平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上颌窦内侧壁、左侧筛板多发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综上所述,该两份证据都是由具有鉴定资质和专业知识的法医鉴定人依据相同的材料,并根据的相关法规和自身专业知识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但其证明内容即被害人愿公平的伤情是否是新鲜伤却截然相反,且该证明内容是被告人费明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所在。因此,为帮助贵院彻底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让本案判决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辩护人特基于该专家意见书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郑重申请贵院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就该矛盾提出作出说明,也对专业医学问题作出专家意见说明。同时恳请广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3款的规定,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决定。
此 致
广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刑辩律师 解建泳
附:
1、京法【2021】(伤)专论字第6号专家论证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2、被告人家属飞三楼合法取得病案材料录像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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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进行的步骤。虽然律师对所有专业领域未必都熟悉,但是可以巧妙利用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与《专家意见书》作为自己辩护的辩护观点。尤其是在伤害案件当中,质证很关键的一步就是靠专家辅助人推翻伤情鉴定书,往往会起到罪轻甚至证据不足导致无罪的情形。
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致电联系 北京刑辩律师解建泳 联系方式1830109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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