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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不能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

发布时间:2021-10-12 人气:

          刑讯逼供是指侦查机关以殴打、折磨身体体罚等肉刑以及长时间不让嫌疑人休息、冻饿、超时长讯问等变相肉刑,用这种讯问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一种违法取证方法。在侦查机关的这种取证方法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堪受到的痛苦折磨,或者,在特殊环境里不能正确地反映自己真实的案件事实,而作出侦查机关需要的、案件对应的讯问笔录。这种讯问笔录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为非法证据。

        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就是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而形成的证据。包括一是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而形成的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而形成想证据。三是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而形成的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等等。这些证据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四条规定: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指已经查明属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排除非法证据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规定,作为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侦查机关获取证据作出严格规定。如果对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这也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为中心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即便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采取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是最后的保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当允许一个非法证据作为为定案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让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感觉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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