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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

一审败诉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如何在二审反败为胜

发布时间:2018-11-12 人气:

             当事人总是担心一审官司输了怎么办,怎样上诉,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上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思路供参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做到一个负责任的好律师,不是一味奉迎委托人,要实事求是的分析案件情况,切合实际的拿出新的诉讼方案。只要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确有新的证据,一审程序确有违法。可以改变案件错误的结果,委托人保护合法利益。一起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转败为胜的成功案例,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一审被判败诉。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终于找出问题,在案件二审时转败为胜,使案件发还一审重新审判。当事人心目中的好律师是踏踏实实切合实际为委托人着想的好律师,为当事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努力的负责人律师好律师。但是,案件中胜败风险诉讼风险一定要依法如实的告诉委托人。附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的律师部分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代理意见代理词(上诉人青木民间借贷一案:事实部分)

河北省甘成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001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键性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或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一、一审法院明知伪造证据而采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平心一审提交的主要证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伪造的证据,伪造之处有九处之多。一审法院明知平心开庭时提交伪造的证据,在上诉人代理人当庭指出伪造证据并提出鉴定后,一审法院不予理睬,反而完全采纳伪造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4日平心作为出借人……出借利率2%……”。

2014年12月24日《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并且被上诉人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系被上诉人伪造涂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错误把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咨询、考察等费用”一并按照年利率39.96%计算,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于法无据。

二、一审法院双方转账事实认定错诶。一审判决“……根据平心提交的四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转出金额远大于青木提交的转账明细……”通过上诉人提交的往来账目证据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往来账目等证据,均反映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汇款多笔,数额高达2000多万元。被上诉人提交的账目表也能反映双方经济往来持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汇款足以抵销被上诉人的主张。并且,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经过二审法院认真研究案件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解建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