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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与你有矛盾怎么办,刑事律师告诉你一招申请就能解决

发布时间:2021-03-16 人气:

 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与你有矛盾怎么办,一招申请就能解决

谁也不愿意遇到刑事案件,特别是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案件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躲不开上述等机关的管辖和办理。

如果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及其部门成员有矛盾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该怎么办呢?

其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由刑事诉讼法律来制约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中就制定了出现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叫做回避制度,回避就是指上述的司法人员由于对办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牵连关系而不得参加办理的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因本身与办理的案件有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就不得办理该案件。法律如此规定是杜绝发生徇私舞弊或由于主观偏见,也是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了,负责案件审判的人员、担负检察职能的人员、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形,该人员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关系;二是办案的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与办理的案件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办案人员担任过办理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也需要回避;办案人员与该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些都需要自行回避。

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江苏“女辅警”性敲诈的案件中,指控女辅警与本县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进行钱财的索要进行敲诈的指控。本来事情发生在江苏省灌云县,就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有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下级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典型的回避制度的适用。

那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发生怎么办,违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怎么办。首先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该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且,本案同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作为当事人,有理由有证据证明审判、检察、侦查的办案人员与自己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当然可以主动申请他们回避。申请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各办案机关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上述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本人需要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办案机关不予准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综上所讲,如果当事人与负责案件的公、检、法人员有矛盾,如果当事人与负责案件的公、检、法人员有利害关系,不用担心办案人员徇私,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招申请就能解决,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可以即可申请他们回避,从而使案件得以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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