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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周某某行贿一案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09 人气:

 辩  护  意 见

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周某某行贿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解建泳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周某某行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有行贿罪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部分提出意见如下,请予以考虑。

一、从被告人周某某的主观方面来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明确。

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是为了尽快完成拍卖行为,才触犯法律的,这点在起诉书中也证实。拍卖行为本身是为了取得正当利益。因此,被告人周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明确。此情形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

二、刑法第390 条第2 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2010年6月2号被刑事拘留。而在2010年5月24号在对被告人的询问中,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这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被追诉前”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提到“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从办案机关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并交待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与受贿一方的供述一致,这一情形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三、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没有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属于初犯并且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此前没有前科劣迹,除了本次行贿的行为外,没有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任何处分。经过辩护人的几次会见,被告人周某某对行贿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确实有悔罪表现。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四、本案被告人亲属积极缴纳罚金,符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减少基准刑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辩护人建议能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宽大处理,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解建泳 律师

                                          年  月  日

判决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周某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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