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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发还重审律师代理意见程序部分

发布时间:2018-11-11 人气:

 成功案例-依法驳斥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使得二审法院依法发还重审。

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代理意见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或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咨询、考察等费用”按照39.96%借款利息计算,于法无据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错误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当中的多笔经济往来,错误按照被上诉人片面主张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作关系也不持异议。上诉人的陈述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对账单据可以证明。

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对刘敬敏、石延华的撤诉裁定,在判决作出后才公告送达,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等诉讼权利。

根据《检察日报》2017年7月(总第52期)刊登的成安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显示:“口天吴:本院受理侯某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冀0424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2016)冀04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此时,本案一审判决早已作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一审当中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置之不理,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利和辩护权利。

  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上诉人无法取得、保存于银行的相关交易记录、账目等证据(并提供了证据线索),一审法院未予理睬。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举证权利和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明知伪造的证据而采纳并作出实体性判决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往来账目证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因合作钢材生意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本案不属于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伪造涂改的借款合同等证据。而一审法院明知伪造证据而错误采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当庭准许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未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上诉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申请,剥夺了上诉人举证权利和辩论权利。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允许被上诉人超出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当庭提出异议并申请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上诉人申请未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至今日为止,上诉人也没有收到一审法院保全裁定书。

一审法院查封上诉人的房产后,没有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也没有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侵犯了上诉人的复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和送达《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另,本案准许撤诉《裁定书》在判决作出前根本没有向上诉人送达。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不能参加法庭调查,坚持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律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根据一审案卷显示,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就知道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并且上诉人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上诉人未能到庭,一审法院也调取了《在逃人员登记表》明确记载。该刑事案件由本案经济纠纷案件引起,上诉人属于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而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一审判决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一审法院送达的被上诉人《起诉状》与一审法院判决对照,判决多处遗漏或超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超出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采纳伪造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京师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 解建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