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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分家析产案答辩状抗辩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3 人气:

                             对民事起诉状及诉讼请求抗辩意见

答辩人:刘小根 男 汉族 53岁 邯郸县李村人。

答辩人就被原告诉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家庭共同财产。

    答辩人今年已经53岁,1987年6月结婚后单过,1993年去北京打工,爱人自己在家照顾孩子。答辩人以劳动收入供养妻儿。根本没有和原告共同投资经营,与原告也没有任何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劳动收益主要用于自己家庭生活,原告根本不和答辩人一起生活,但是答辩人一直出钱赡养着原告,各自生活。

二、原告于2009年7月结婚,从2010年6月起,原告搬家到到城中居住。

     原告的妻子只有四十几岁,相比答辩人及几个弟弟都年轻数岁,并且,原告夫妻均有工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原告的生活环境及状态比答辩人要好得多,因此,原告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娶妻生子后答辩人一直在外打工生活,老家的田地和房屋出租所得一直归父母所有.

三 、原告要求给付家庭共有财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起诉分家析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原告之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刘小根

 附:

  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的纠纷处理和分家析产纠纷概述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

  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3.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

           解建泳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