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文书)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渚河路201号*-*-20号;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 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 判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且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五、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10月6日生育一子刘小。孩子出生后,被告就对家中缺少照顾,更有甚者,2013年始,被告因在外承包工程,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对原告和孩子被告更是不予照顾。2014年开始,被告更是变本加厉,至原告和孩子于不顾,根本不回家居住,公然以夫妻关系在外与人同居,给原告、孩子及亲友面前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告家人也是放任态度。
现在,被告及家人不允许原告和孩子在家中居住,现原告已经无法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