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辩护观点
1.如何认定民刑交叉案件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各有其独立的规范价值、评价体系和适用规则,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在同一事实上的竞合适用,必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共存。刑事法律规范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并不能当然代替民事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还需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和处理。
为了保持法秩序的统一,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民法上的评价也应当保持一致性。但由于二者评价视角、评价对象的不同,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必然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等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骗取贷款罪中,刑法否定评价的对象只是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律规范评价的对象,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对该合同效力进行评判。再如,共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合伙关系,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其中某一合伙人以犯罪所得财物投入到合伙事务中,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则该合伙关系不能因其个人犯罪行为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2. 如何理解和把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和“关联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也采取该项原则,并将“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表述为“同一事实”。对于同一事实,《民商审判会议纪要》提出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进行认定,第128条规定以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刑事、民事案件应否分别审理。另外,该条第1款第5项作为兜底性条款,明确规定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因此,应根据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分析判断是否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民刑交叉领域所指的“关联事实”,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或他人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责任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相关事实。对于因关联事实分别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等规定。
(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参考)
关键词:申诉 刑事申诉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刑事辩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律师团队:解建泳 主任律师 北京精英律师团队 律师风采 联系我们
本站其他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