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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0-11 人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0年5月间,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林某在向陈某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某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某即表示愿意提供,陈某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施某陈某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林某则根据陈某施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某公司的名义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某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施某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让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施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林某陈某施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某公司和上诉人陈某施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某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某公司陈某施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判决如下:上诉单位泉州市某公司公司、上诉人陈某施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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