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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判例看敲诈勒索罪辩点

发布时间:2023-10-07 人气:

 

从无罪判例看敲诈勒索罪辩点

主要辩护观点:

被害人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被告人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牌奶粉的生产厂家,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系广东省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利公司)。被告人郭利之女郭某某于2006年2月3日出生后,曾食用“”牌奶粉。2008年9月份,国家公布了含三聚氰胺成份的“问题奶粉”名单,“”牌奶粉名列其中。同年9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出文件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社区内3岁以下儿童的家庭进行走访、登记。同年9月23日,郭利带女儿郭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出郭某某“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但郭利没有带郭某某到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五家二级医院进行确诊。

辩护观点: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首先,本案是因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第三,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郭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赔偿。郭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找到公司索赔,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其次,郭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郭利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第三,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四,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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