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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3-09-28 人气:

 关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要点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3日,雨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 “7 • 23 甭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 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192" 的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 “7 • 23 雨温线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 3 000 万欧元的高额赔偿金。该微博先后被转发 11 000 次,评论3 300 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某某对动车事故善后

裁判要旨

北京刑辩律师团队认为,秦某某在微博上发布的虚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法院认为, “7 • 23 雨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到全民关注,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善后工作开展期间,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引起现实社会不明真相群众的严重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的简要评述

前已述及,肯定说认为应当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就本案而言,既然网络空间属千“公共场所“,秦某某的行为又被认定为起哄闹事,那么就可以合理得出结论,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加上其行为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应,自然应当成立寻衅滋事罪。按照否定说,秦某某在微博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只是引发大量民众转发、评论、关注,在网络上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现实中也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民众虽

然心理受到影响,但生活依然平静。从这个意义上说,秦某某在微博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成立寻衅滋事罪。虽然本案判决采用了肯定说的立场,但学界的多数说为否定说,即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出发,学者主张应该对该构成要件的解释进行限制,避免类推适用刑法,不承认在网络空间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来源于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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