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网

经典案例

骗取贷款无罪案例:虽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亿多元,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3-08-16 人气:

 

骗取贷款无罪案例:虽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亿多元,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获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骗取贷款罪,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但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的,不会危及金融安全,不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案例索引

2020)青0104刑初11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富腾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华勇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财务负责人李玉春、市场开发部部长杨志刚商谈合作开发南京富腾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中国女人街”改扩建项目,2015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融资、建设、移交、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该项目由青海路桥公司进行融资2.3亿元,南京富腾公司提供相应抵押物。后双方商定,青海路桥公司的关联公司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路桥集团)向恒丰银行山东省烟台市莱州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申请贷款,南京富腾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1月30日山西信托与青海路桥集团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青海路桥集团贷款229987350元,分三期发放,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2016年1月30日、3月15日、4月19日山西信托与南京富腾公司签订三份《资金信托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南京富腾公司以其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468号“中国女人街”的商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期间,青海路桥集团向山西信托、恒丰银行提交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假的青海路桥集团2012年、2013年、2014年审计报告及2015年财务报表;南京富腾公司伪造用于抵押担保的商业房地产承租人《承诺函》及《抵押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给山西信托。

2016年2月29日,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就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做修改和补充,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均知晓并同意2.3亿元融资款的用途为,用于甲方偿还原有借款及贷款以释放抵押物,以及后期支付融资利息和用于项目开办及建设等费用。

2016年2月19日、3月21日、5月18日,山西信托分三笔向青海路桥集团放款共计229987350元,后该款项转至南京富腾公司,部分用于偿还南京富腾公司贷款、部分转入其关联公司账户。

商谈合作开发“中国女人街”改扩建项目、贷款过程中,张明作为青海路桥集团董事长决策项目合作事宜洽谈、合同签订等事项,决定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杨志刚联系并参与项目合作事宜洽谈、签订相关协议及准备虚假贷款材料;李玉春参与项目合作事宜洽谈、准备并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办理转款。孙华勇作为南京富腾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青海路桥集团不符合贷款条件,并伪造、提供虚假《承诺函》、相关抵押物情况说明,帮助取得贷款。

另查明,因青海路桥集团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利息,山西信托将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青海路桥集团偿付山西信托借款本金22998735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青海路桥集团如不能偿付,山西信托对南京富腾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优先受偿权。经青海路桥集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青海路桥集团偿付借款本金及南京富腾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判项。2018年7月,山西信托申请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了抵押物评估,评估价值为430000000余元,现在执行过程中。


法院认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张明、李玉春、杨志刚、孙华勇针对涉案贷款采取的手段及实施的行为性质。

1.取得贷款的方式。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张明、杨志刚、李玉春虚构贷款用途,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伪造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孙华勇明知张明等人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为实现贷款目的,伪造承租人《承诺函》《情况说明》,提供给金融机构,取得2亿余元贷款。

2.恒丰银行、山西信托方面是否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和贷款材料的虚假。经查,李玉春供述,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过不了关,谢某就说需要调整,也就是要造假,然后我、张明、杨志刚商量后,向山西信托提供了假的财务报表。谢某表示,贷款用途必须是购买原材料和设备,而且要有《购销合同》和发票。张明供述,审计报告、经过修饰的财务报表,是山西信托要求修饰的。山西信托向李玉春要求调整一下报表的内容,李玉春请示我,我指示他按照银行的要求去做。最后经孙华勇、山西信托的要求,并且经过我同意,决定以路桥集团向供货商采购材料、设备的方式向山西信托贷款2.3亿元。孙华勇供述,潘某带着牛某等人来南京对富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初审,并对南京女人街项目进行了初审。谢某陈述,我在恒丰银行莱州支行金融市场部工作,是该部门负责人。路桥集团申请贷款的用途,就是购买工程机械和原材料。后来,路桥集团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违约了以后,我们才发现,路桥集团购买工程机械和原材料的贷款转到富腾公司了,而且他们早就签订了用这个钱开发南京女人街的协议。路桥集团和富腾公司将贷款转到富腾公司,没有征得我们同意。牛某陈述,我在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是山西信托厦门业务部负责人。后来我们才知道,路桥公司和南京富腾公司改变贷款用途。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恒丰银行工作人员谢某、山西信托工作人员牛某指导、要求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或明知提供的贷款材料虚假;且该二人系银行、金融机构负责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员,没有发放贷款的决定、审批权限,其对贷款手段的虚假明知或唆使提供虚假材料,不能代表银行、金融机构的意志。

综上,被告人张明、李玉春、杨志刚、孙华勇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的行为是骗取贷款的行为。被告单位青海路桥集团诉讼代表人、南京富腾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本案定性。

根据公诉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施行的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要件。

1.本案是否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经查,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抵押物清单,不动产资料查询结果,民事判决书,竞买公告等相关材料,本案涉案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且在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案涉贷款提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对抵押物评估价值4.3亿余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亦未认定和指控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

 2.本案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骗取贷款罪,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但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的,不会危及金融安全,不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或者本案有通过贿赂手段贷款、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等情形,不属于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亦不符合经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被告人张明、孙华勇、李玉春、杨志刚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29987350元,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未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

 【关键词】北京律师  北京好的刑事律师是谁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律师团队:解建泳 主任律师   北京精英律师团队   律师风采    联系我们

 

本站其他精彩文章推荐:

经济活动中诈骗罪的辩护需要考虑的因素

毒品犯罪的辩护要点

涉嫌洗钱罪被抓怎么办?

酒驾醉驾一定会被判刑吗?

 警惕!出售、贩卖公民身份证信息可能涉嫌犯罪

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