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网

经典案例

莆田涵江通报一男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疫情防控期间最可能涉嫌的犯罪

发布时间:2022-03-31 人气:

 东南网莆田3月31日讯 今日,涵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通报,曾某(男,涵江区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如下:

3月29日,涵江区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曾某(男,涵江区人)初筛阳性,经复核为确诊病例。

经查,曾某3月15日前往上海市某区,25日出现咳嗽、流涕症状,27日在上海某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28日上午接到上海相关单位通知核酸复查后拒不配合,在明知可能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于28日上午购票乘D3205次动车离开上海到达莆田动车站,后乘坐网约车回家,造成其乘坐的动车同车厢外省市201人密接,在莆田导致其妻子李某、网约车司机赵某感染新冠病毒、10人密接、47人次密接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刑辩律师提醒您,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如有案件咨询请致电  北京精英律师团队主任:解建泳 律师 联系方式:18301098939

更多精彩文章、法律技巧请关注  百家号:北京律师解建泳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还能出来吗?羁押必要性审查来确定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作出修订,对行为认定、行为种类及处罚等作变更

北京刑事律师带您从“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案看正当防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