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网

经典案例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19-04-25 人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辩护要点摘要

作为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辩护工作,首先要从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入手(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但是各地公安侦查机关适用掌握的尺度不同),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案件信息。

首先要做罪与非罪的排查,了解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8的规定(刑法第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进入侦查及审查起诉后,根据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等法规规定,来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最高院的解释补充规定中列出,有下列具体行为,也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处理: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复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排除在外。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归纳辩护要点为:在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罪)一类犯罪的辩护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应注意除了对非法集资中存在的“非法性”问题如何认定外。还包括认定非法性的依据问题;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属于个人犯罪的认定问题;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是否意识到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故意追求非法利益的问题;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均应该作为辩护重点来梳理。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的认定、计算方法等问题,因为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还要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所吸收的资金两种情况的区别,数额要甄别、删减出来。同时也要注意怎样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向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时的主观心态,以及其亲友和单位同事吸收存款的途径及人群是否属于不特定人群,嫌疑人是否清楚的知道亲友等吸收资金的途径。

因此,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引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按照刑事责任追诉的标准及立法打击的对象等切入点去梳理案件,做到尽早及时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前做好辩护方案,才能有效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