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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及期限归纳

发布时间:2014-10-23 人气: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及期限归纳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批准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7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重大、复杂

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上级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2个月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1个月

上级检院

 在刑诉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刑诉126条规定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2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1个月

检察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

 检察院

  一般情况

1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1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

 检察院

 一般情况

1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

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

人民法院

 审查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1个月

 至迟

1个半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1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1个月

人民法院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

人民
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1个月

人民法院

 至迟

1个半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1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

最高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

 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3个月

 

 延长期限

6个月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刑事诉讼法》第77条。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新《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规定两次为限。新《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