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刑事拘留讯问情形辨析
一、采取刑拘前后办案机关应遵守的规定
(一)采取刑拘前后办案机关应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前、拘留及拘留后的程序,尤其《程序规定》进一步对拘留前、拘留、拘留后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客观而言,上述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入所后更大限度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被拘留人家属对亲属被拘留及处所的知情权。
同时,不是放任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执行拘留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送所羁押。
(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讯问
因拘留是对涉嫌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故《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都规定24小时内的讯问也是为了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抓住时机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二、异地拘留、网上追逃常出现的办案误区
(一)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是“入所讯问”
长期以来,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看守所讯问”,其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释放”必须是入所后的释放,同时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布刑拘不是执行,拘留执行起点是入所之时,从而否定了当宣布拘留时,嫌疑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入所仅是羁押场所、24小时内讯问功能之一是为了核对身份防止错拘、获得侦查黄金期间的应有之义,过于偏颇。客观而言,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入所及讯问工作的,另外《程序规定》第12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异地拘留可以寄押在抓获地看守所,也为拘留后24小时讯问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为全面阻断传染源,公安机关在对已经宣布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需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符合收押条件后看守所才予以收押。但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看守所为避免疫情防控出现漏洞、防止风险发生,不愿意寄押外地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情形,导致异地拘留24小时内所内讯问出现障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拘留后24小时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入所为由,不再遵循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的法律规定,从而默许直到入所羁押后才开展拘留后首次讯问工作的错误做法。
(二)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后常出现的误区
1.抓获地宣布拘留后追逃地再次宣布
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拘留并送当地看守所羁押情形客观存在,而管辖地公安民警到达抓获地后,会再次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拘留证,理由为网上文书不规范,为规范执法,追逃地公安机关再次宣布刑拘更为妥当。
2.异地羁押后押解回本地看守所羁押前“所外讯问”
同时,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对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并已在异地看守所羁押过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管辖地后,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对嫌疑人再次讯问后送至看守所羁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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