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提取、扣押的合法性审查
毒品鉴定意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其对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案件的定罪量刑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鉴定检材源于当场查获的毒品,故作为查获毒品现场的固定、提取、扣押等前端侦查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直接决定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所检毒品与查获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
二.对查获毒品是否依法提取、扣押
(一)搜查、扣押主体是否合法
1.搜查、扣押主体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2.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
3.是否由见证人在场见证。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侦查人员是否依法制作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是否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查获多包毒品是否依法分组
1.根据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同一案件不同位置两个以上包装毒品,应当根据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2.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特征及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分组
同一案件同一位置两个以上包装毒品,分组方法如下:
(1)根据毒品及包装物外观特征分组
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2)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3)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疑似毒品或非毒品)进行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四)对查获的毒品是否依法逐一编号或命名
对查获的毒品是否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五)对查获的毒品是否依法及时封装
1.封装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关键词:申诉 刑事申诉 刑事辩护 民事行政申诉 北京律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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