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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19 人气:

 如何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1. 如何把握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思路和原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程序构造、证据规则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主体、事实等方面可能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导致案件的民事、刑事部分在程序处理、实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织、影响,就是所谓的民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对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提供了基本裁判依据。

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对于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如因刑事犯罪行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受害人对刑事程序中依法应予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为“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一般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合并处理,民事权利救济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追赃、退赔等方式获得实现。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但在刑事案件中未对民事责任予以处理的,应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或者因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为“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一般采取并行处理的原则,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受理,分开审理。另外,在涉及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2. 如何理解和把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和“关联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也采取该项原则,并将“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表述为“同一事实”。对于同一事实,《民商审判会议纪要》提出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进行认定,第128条规定以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刑事、民事案件应否分别审理。另外,该条第1款第5项作为兜底性条款,明确规定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因此,应根据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分析判断是否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民刑交叉领域所指的“关联事实”,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或他人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责任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相关事实。对于因关联事实分别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等规定。

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申诉  民事案件申诉  行政案件申诉  好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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