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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刑事拘留讯问情形辨析

发布时间:2023-09-25 人气:

 

异地刑事拘留讯问情形辨析

一、采取刑拘前后办案机关应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前、拘留及拘留后的程序,尤其《程序规定》进一步对拘留前、拘留、拘留后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如拘留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制发,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的口头传唤例外,但仍需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字情形下侦查人员注明)、宣布拘留后送所羁押的限制时间、异地执行拘留、通知家属的时限及例外情形等进行了细化。客观而言,上述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入所后更大限度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被拘留人家属对亲属被拘留及处所的知情权。
同时,对执行拘留后送所执行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时间限制,充分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如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需要一定路途时间、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等特殊情形,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即时送看守所羁押,而不是放任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执行拘留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送所羁押。
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讯问
因拘留是对涉嫌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故《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都规定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进行讯问,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在24小时内的讯问及时核对身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否正确,如果出现错误及时予以纠正。同时,24小时内的讯问也是为了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抓住时机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三、异地拘留、网上追逃常出现的办案误区
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是“入所讯问”
长期以来,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看守所讯问”,其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释放”必须是入所后的释放,同时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布刑拘不是执行,拘留执行起点是入所之时,从而否定了当宣布拘留时,嫌疑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入所仅是羁押场所、24小时内讯问功能之一是为了核对身份防止错拘、获得侦查黄金期间的应有之义,过于偏颇。
客观而言,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入所及讯问工作的,另外《程序规定》第12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异地拘留可以寄押在抓获地看守所,也为拘留后24小时讯问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为全面阻断传染源,公安机关在对已经宣布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需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符合收押条件后看守所才予以收押。但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看守所为避免疫情防控出现漏洞、防止风险发生,不愿意寄押外地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情形,导致异地拘留24小时内所内讯问出现障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拘留后24小时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入所为由,不再遵循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的法律规定,从而默许直到入所羁押后才开展拘留后首次讯问工作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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