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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案件管辖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发布时间:2021-12-17 人气:

 在办理安徽省某市一起鉴定人涉嫌伪证罪中,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应当集体回避,并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下附请求自行回避、改变管辖申请书。

 

 

请求自行回避、改变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解建泳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朱某某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本案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回避;

 

 

2、对朱某某(鉴定人涉嫌伪证罪)一案,由田水区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事实与理由:朱某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由田水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系朱某某担任《安徽省某某市田水区(2021)23刑初9号案件》中王琦寻衅滋事一案鉴定人,在履行鉴定人职务行为时引起。王琦寻衅滋事一案由安徽省某某市田水区检察院支持公诉,由安徽省某某市田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鉴于此,对于朱某某涉嫌伪证罪案由同一公诉机关某某市田水区检察院公诉,由同一审判机关某某市田水区法院审理违反我国回避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条、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案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自行回避,由田水区法院报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及回避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此 致

 

 

田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