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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怎样构成的?在刑事辩护中区分民事行为和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1-10-28 人气:

  最近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有当事人前来询问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那么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构成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处罚,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的最低入罪数额的一半起算。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法律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认定。

  附:一起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部分辩护意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建泳经过会见当事人、阅卷、开庭审理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本案立案程序违法。

根据《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逮捕。至今没有看到关于对李某某敲诈勒索的立案。所有证据均不得作为指控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使用。

本案涉及的事实已经有生效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应当立案”。

辩护人开庭前已经申请查阅案卷材料,没有见到相关立案决定。因此,立案程序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案卷显示刘某某属同案人同时作为证人完全错误不符合证人身份。应当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请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二)、本案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本案系李某某等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该关系又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确定,根本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某人民法院王某某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卷宗完全证明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与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无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由被害人主动交出财产,敲诈者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事实。

本案不存在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的事实,不存在王某某非法占用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王某某不符合以上敲诈勒索的犯罪要件,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存在三方甚至多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按照刑法处理完全错误。并且,李某某属于债务人,其证言依法没有证明效力。为什么李某某抵押房产证及打欠条时不报警,是因为存在多方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当事人之间确有民事纠纷,债务人利用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式,报复性的歪曲事实指控王某某。完全没有证据支持,王某某不具备敲诈李某某的的犯罪构成要件。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怎么判?敲诈勒索需要坐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