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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1-04-08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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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会提供很多证据证明案件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说到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处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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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怎样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怎样的程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呢?我们看刑事诉讼法怎样规定。
第一,要求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讯问笔录时,需由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并且要求在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应该在两人以上才能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对于讯问地点可以在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得带出看守所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也不同。根据案件性质对于不需要逮捕、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市内有住所,办案机关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该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如果办案机关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讯问,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向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对于第一次传唤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传唤或者拘传的方式进行,传唤到办案单位的办案中心进行讯问。注意,这种传唤是有时间限制的,传讯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如果办案机关认为案情特别重大特别复杂的案件,讯问完毕后可能需要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为了查明一些初步事实可能会延长传唤、拘传时间,但是延长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也不能变相增加时间,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五,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嫌疑人制作笔录时,依法应当保证被询问的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律师提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规定非常明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讯问取得的言词证据,最终人民法院还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