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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1-02-22 人气:

 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

前言

     本案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本案主犯涉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我们的当事人因在公司打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很着急。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事人的近亲属都说要找北京的刑事律师,而且找最好的刑事律师。后来,经过朋友介绍,到京师律师事务所找到我们,我们了解到来意及简单叙述案件的发生过程,明确告诉当事人:我们认为专业强、负责任的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律师才是靠谱的律师。

后来,我们对案件做了简单分析,并依据在公司打工的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找到劳动合同等有利证据。又根据当事人是一般业务人员,在单位没有主导性,是按照领导的安排进行工作,以及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方面对案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最终,当事人家属委托我们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

因为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以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身份会见当事人、约检察人员沟通案情、积极提交法律意见书等一些列工作,最终当事人被不起诉。

附:

王小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小丽亲属的委托,指派解建泳律师作为王小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工作并会见王小丽,现根据本案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王小丽属于涉案公司普通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王小丽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没有发展过客户,在公司工作如果起到帮助作用,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王小丽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动机。

王小丽是普通打工人员,与涉案公司签订有正规的劳动合同,王小丽在公司无任何管理职能,涉案公司的运营结果与其没有利益关系。根据案卷材料显示,王小丽也没有明显过错。

2、王小丽没有参与、策划、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王小丽参加工作后,没有发展过任何集资参与人,没有收取过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情形;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更不属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王小丽在公司均是按照公司、部门领导的指示做工,根本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决策。

3、王小丽没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任何非法利益。

王小丽只是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工作义务,除了正常的工资奖金,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没有非法收入和提点。

综上,王小丽属于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其在公司的服从行为有错误,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免于对王小丽的刑事处罚,请求对王小丽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建议敬请采纳。

              

               辩护人 解建泳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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