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网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文书--抢劫罪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9 人气:

 辩  护  词

王小志抢劫杀人一案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王小志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王小志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为了使本案的上诉人得到正确的判决,经反复查阅案卷、会见上诉人,结合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策划、犯意的提出都不是上诉人王小志所为。

通过法庭调查得出,案发前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目的,在本案发生前只是为了借钱,而被他人利用。抢劫出租车不是上诉人王小志提出,也不是上诉人策划的,在作案时也是按照同案刘潇立的指使去做的,上诉人在本案中处于次要位置,属于被动作案。

二、上诉人王小志充当了同案刘潇立的犯罪工具。

根据法庭调查,案发当日上诉人王小志跟随刘潇立上了第一辆出租车,即使在同案的授意下也不敢动手,第一辆出租车侥幸逃脱。在同案刘潇立叫来第二辆出租车时,上诉人王小志也是产生退缩的心理,不敢动手。后来,是由于刘潇立怕被害人以后认出来,在刘潇立的一再催促、纵容和逼迫下,上诉人才向受害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就在和受害人打斗过程中,上诉人的刀子被受害人夺走时,是刘潇立从受害人手中骗过刀子再次交给上诉人,并逼迫上诉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就这样,在同案刘潇立的一再催促、逼迫下,才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作案后,对被抢车辆的处置及赃款的分配方案的提出,均不是上诉人所为。

三、上诉人王小志系初犯、偶犯。

从本案案情可看出,上诉人王小志犯意的产生及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偶然性,属于典型的偶犯,是经不起他人的逼迫和引诱,才走上犯罪道路,上诉人王小志也符合初犯的构成要件。

四、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上诉人王小志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并且在法庭调查中也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有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愿望。

五、按照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上诉人所处的犯罪地位,对上诉人的判决不应重于同案刘潇立

就上诉人在本案中所处于的犯罪地位而言,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抢劫罪的定罪量刑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及同案刘潇立都应当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承担责任,况且,刘潇立又是本案的策划者,系主谋,应当对抢劫罪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王小志的定罪量刑不应重于同案犯。

本案应考虑到上诉人系受人指使,希望能给上诉人王小志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比照同案适当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规定:“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上诉人王小志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再次请求合议庭能够给上诉人王小志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北京京师律师

                           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