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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纠纷—商事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4-04-19 人气:

               商事成功案例三人合伙纠纷

案情介绍:

    200410月,原告王某某与两被告协商欲合伙从事运输,三人准备共同出资购买解放自卸货车合伙从事运输生意。实际购买汽车后,到2006年才确定的合伙比例。

原告王某某主张自己出资80000元,第一被告张某某出资49900元,第二被告赵某某出资96000元,共同购买解放自卸货车从事运输(购买汽车的事实发生在2004年,确定合伙比例在2006年),按照三人合伙约定的出资额,原告王某某应当出资80000元,但是,在2004年购买汽车时,原告王某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法庭调查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在200410月出资80000元的事实,反而,原告王某某从第二被告赵某某处取走31219.36元。

由于原告王某某没有实际出资。在20041018日,购买解放自卸货车时总花费各项费用共计404290.86元,此数额当庭原告王某某也予以确认,并且购买解放自卸货车的贷款及其他花费均由第二被告赵某某偿还。按照三合伙人约定的比例,其中第二被告赵某某代替原告王某某承担了63159.39元购车费用。

现在,原告王某某只是看到有利润了,要按照分红,其不但出资不实还起诉两位实际出资的合伙人。

本案证据:

被告赵某某提交

王某某退股取款证明条…………………………6

赵某某购车发票…………………………………1

赵某某车辆信息表………………………………1

赵某某实际首付款票据…………………………5

赵某某偿还银行贷款证明………………………3

公证费……………………………………………1

保险证明…………………………………………1

赵某某购车消费贷款合同………………………1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律师小结: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由于原告王某某不仅没有实际出资到位,应偿还被告赵某某代偿的合伙费用63159.39元。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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